非法出版物是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非法出刊物主要有: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概括地说,凡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只要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其种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此外,凡具有反动、淫秽内容的出版物,不管其出版印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单位,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国家有关规定,凡是非法出版物都要收缴销毁;对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定价3倍以上的罚款;对委印、承印、销售非法出版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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